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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元精密鍍資料來源轉貼自:2011/2/25公開資訊觀測站】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2/24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依據本公司「員工認股及員工認股權證發行辦法」規定辦理之,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由董事長核訂。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5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需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5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1、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 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3、死 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5、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認股權利,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資 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7、調 職: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子公司除外)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不得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8.履約方式:由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之。

9.認股價格之調整:(一)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及原則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且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辦理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4.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則以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5.如遇有非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應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份)/減資後已發行股份6.員工紅利發行新股,「每股繳款金額」上市上櫃前,應為股東會前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上市上櫃後應為股東會前一日之收盤價;並考慮除權除息之影響。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一)認股權人於每年下列期間(若遇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則停止行使認股權)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之時程出具書面認股請求行使認股權利;本公司(或指定之股務代理機構)應依請求文件辦理相關作業。

NO 認股請求期1 3/1~3/312 7/1~7/313 9/1~9/304 1/1~1/30(二)本公司(或指定之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帳戶,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股款,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認股之請求;本公司(或指定之股務代理機構)確認繳納股款無誤後,於五個營業日發給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三)本公司於本條第一項之每次申請結束後30日內,召開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並向主管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另於完成資本額變更登記後辦理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程序後發給認股人本公司普通股股票;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除權基準日時,得調整變更登記時間。如本公司於認股權人開始行使認股權時已屬股票公開發行或上市、櫃(含興櫃)公司,並採股票無實體發行,則本公司(或指定之股務代理機構)於5 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發行之普通股。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所交付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於換發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前,除不得參與本公司普通股配股、配息及新股認購外,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應克盡保密職責,不得將受領相關內容告知它人,若有違反,本公司有權將尚未行使之認股權證予以收回並註銷,並得追償已執行部份之股價差額。

15.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本辦法於民國100年2月24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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