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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會決議日期:99/12/23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一年內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或其授權
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特定職等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及國內、外由本公司直
接或間接轉投資事業持股超過50%之子公司聘任或僱用全職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
由董事會或其授權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經董事長擬定並經召集董事會達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親自或委託出席,及親自或委託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後認定之。任一員工被授
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任一員工每一
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非本國國民之外
籍員工,得由具本國國籍之親屬名義代位行使,或依法令規定辦理。。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2,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
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
1、公司上市櫃前發行者:不得低於發行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
值。
2、公司上市櫃後發行者: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
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之行使;該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遇認股權人死亡其繼
承者不在此限。
2、認股權憑證不得質押、贈與他人或作為其他方式之處分。
3、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比
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累計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2年  70%
屆滿3年  100%
4、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
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5、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需依法
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
權憑證,除聘任人員聘期屆滿另有約定者外,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聘任人員聘期屆滿另有約定者或於員工退休時,可以行使全
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
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
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除繼承人係公司員工外,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
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
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
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
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
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5、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
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
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
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
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需
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
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7、調職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董事長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認股
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或喪失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
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
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情事),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
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 (每
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股」之
股數,而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認股價格依換股比例調整之。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其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
之比率若有超過1.5%者,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
下四捨五入):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
每股時價之比率)。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本公司最近
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準;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
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會之簡單算術平
均數為準。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有非因庫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份減少,應依下列
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
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
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於送遞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公司買賣或櫃檯買賣中心
買賣時,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市或上櫃買賣。
(五)本公司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認股份之資本額變更登記。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所交付之新發行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普通股股
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
(二)本辦法如經變更,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通過。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之要求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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